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说明
1.认证证书
1.1北京标圆认证中心严格遵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对
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 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 认证证书编号;
(五) 发证机构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认证标志
2.1 北京标圆认证中心的认证标志为自愿性认证标志,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北京标圆认证中心专有认证标志。本中心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都严格遵守规定。
2.2 北京标圆认证中心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自发布之日起 30 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提供标志的式样、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书面材料。
3.获证组织的权利
3.1 获证组织有权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其具有证书表明的服务/品牌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能力。
3.2 获证组织在下述方面有异议时,有权向中心/或认可机构和/或认证监管机构提出投诉/申诉。
(一) 对审核组提出的审核报告及结论;
(二) 对监督检查结论;
(三) 对审核组的行为;
(四) 对违反有关认证法规的做法;
(五) 对中心做出的有关证书的暂停使用、注销或撤销等决定;
(六) 对最终认证决定有异议;
(七) 其他与认证/注册有关方面。
3.3 获证组织有权就实施监督和再认证审核的审核员提出异议;
3.4 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活动/服务情况变化或标准法规变更,有权
提出扩大/变更认证范围或注销认证资格的申请;
3.5 有要求认证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利;
3.6 有确认认证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利;
3.7 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利。
3.8 通过北京标圆认证中心认证的获证组织有权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4.获证组织的义务
4.1 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标准和合同要求维持和改进服务/品牌。
4.2 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证有关费用。
4.3 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做出声明,宣传认证结果,不得做出超范围宣传,不得损害本中心声誉。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4 按规定接受每年度安排的监督审核,第一次监督间隔离从第二阶段审核末次会议结束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4.5 获证组织受到本中心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
4.6 当获证组织的服务/品牌发生变更和/或发生重大问题(例如国家相关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时,应立即填写附件3RE-16-02《证书变更申请书》通知本中心。
4.7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中心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中心;
4.8 为本中心进行认证审核、解决投诉/申诉做出必要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需要的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受访问的人员等。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或本中心安排的实习审核员等)提供条件。
4.9 为评价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人员。对投诉以及在服务/品牌中发现的、对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的任何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 并将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
4.10 当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认证项目认可机构有需要时,给予必要配合;
4.11 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 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本中心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
4.12 产品获本中心自愿性认证时,应按本中心的要求将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包括在产品上、宣传资料上、广告中)通报本中心。
4.13 要求获证组织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4.1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
5.认证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5.1 认证证书不得转借或扩大使用范围或挪作他用。
5.2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证书时,应遵守本中心规定的有关证书的更换、注销、暂停和恢复使用,以及撤销和收回等要求。
5.3 原则上服务/品牌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每年监督检查有效的基础上,证书将长期有效。获证组织每年必须接受本中心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向本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
5.4 对中英(或其它语种)对照的认证证书,当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6. 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6.1 获证组织可把认证标志用于宣传目的,例如可将其用在名片、互联网、宣传材料或办公用品等上面,使用范围不得超出证书覆盖的范围。
6.2 获得服务认证(注册)的组织,其体系认证标志的使用不能采用使人产生本中心对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产品进行了批准的方式进行。服务认证标志不得用在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证明,或以其它 任何可被解释为产品认证的方式使用。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 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
6.3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可将服务认证标志用于所认证的服务范围内,但不得用于本组织未经认证的范围或他人及认证未覆盖加工场所的服务。根据服务认证的不同规则,有不同的认证标志。请注意按证书界定标志范围使用,不得混淆使用标志。也应注意不要与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和产品认证标志混淆使用。
6.4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前,可向本中心办公室了解使用要求,并提交书面材料备案,说明标志使用方案(请尽量提交版面设计图)。如存在问题,中心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后十五天内向申请方提出。
6.5 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后,获证组织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或进行取得本中心认证的宣传。
7. 违规处理
7.1 如发现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要求、误用或有意错用认证标志、发生对本中心认证制度的不正确宣传时,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向获证组织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责其及时改正,并采取纠正措施消除滥用认证认可标志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公布违章行为,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严重者暂停甚至撤销认证证书。必要时,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2 如发现非证书持有者使用本中心的认证标志,或以其它方式冒充取得本中心的认证等,中心将提出警告、发表声明,必要时,追究出版物侵权等法律责任。